主旨: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且點值低地區獎勵方案」,如附件。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15日衛署健保字第0990071508號函。
附件: 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且點值低地區獎勵方案-word格式(另開視窗) 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且點值低地區獎勵方案-PDF格式(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