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099.03.04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標準」,並將名稱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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