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令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及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部分診療項目支付標準,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及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部分診療項目支付標準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word格式(另開視窗)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PDF格式(另開視窗)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及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部分診療項目支付標準,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及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部分診療項目支付標準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word格式(另開視窗)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PDF格式(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