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增列「99年度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改善方案」施行區域,如附件。
公告「99年度門診透析服務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如附件。
修正「中央健康保險局分攤機構團體宣導活動經費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並溯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及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部分診療項目支付標準,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